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章程
2017/9/1 8:28:58 点击量:
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节 理事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医院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医院名称是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
第三条 本医院事业单位类型是公益二类。
第四条 本医院住所是淄博市淄川区淄矿路102号。
第五条 本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六条 本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4541.83万元。
第七条 本医院的举办单位是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八条 本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淄博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全市精神心理疾病的医疗、科研、预防等工作。
在功能定位上主要包括:向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组织强化对本医院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院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医院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医院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不能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本医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理事会、管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配备。发挥本医院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医院首届理事会;
(三)审核本医院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四)任命本医院理事长;
(五)委派本医院执行理事;
(六)对本医院按照程序产生的院长、职工理事进行备案;
(七)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本医院外部理事;
(八)审定本医院推荐的职工监事;
(九)批准本医院理事会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
(十)审定本医院重大事项;
(十一)编制对本医院的管理权责清单;
(十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 本医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中:执行理事3 名(包括理事长1名),职工理事 3名,外部理事 7名。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
(一)拟定和修订本医院章程;
(二)拟定本医院发展规划、科研计划、薪酬待遇、劳动用工、人事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拟定医院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医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医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医院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聘任(解聘)院长及医院管理层其他人员;
(八)制定院长任期目标和医院管理层其他人员考核评价办法、薪酬管理办法;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编写和发布医院年度报告;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十二)决定医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分执行理事、职工理事和外部理事。执行理事由举办单位委派;职工理事由本医院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举办单位备案;外部理事从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服务对象和业内专家中产生,并由举办单位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
第十八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医疗卫生及相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第十九条 执行理事、职工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外部理事在本医院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理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并享有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本医院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六)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履行职责应得的报酬;
(七)其他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医院章程;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
(三)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医院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党组织书记由同一人担任。理事长经核准登记为本医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1名执行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以上。遇特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或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二)在召开理事会会议七个工作日前,将讨论议题送达所有理事酝酿。
(三)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四)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可由理事长委托的执行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五)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理事会作出决议时采取记名方式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理事会会议涉及的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人员配置标准等;重大财务事项;重大项目实施;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事项等。
(六)理事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七)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医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研究涉及本医院职工利益的有关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履行相关程序后理事会方可批准或作出决议。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进展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议题、理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七)会议列席人名单;
(八)与会理事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聘任制,聘期不超过本届理事会任期。
第三十四条 院长由理事长根据党组织推荐提名或公开选聘,理事会表决、聘任,报举办单位备案。管理层其他人员由党组织研究,院长提名,理事会表决、聘任。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拟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管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中层管理人员;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院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开展工作;
(二)主持本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业务;
(三)组织实施本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负责本医院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医院设立监事会,为医院内部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外部监事2名(由淄博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从外部监事库中向医院选派)。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1名。监事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职工监事由本医院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推荐,经举办单位审定后报淄博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产生。
外部监事由淄博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从外部监事库中选派。
第四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监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终止监事资格的情形、出现空缺填补程序,比照第五章第二节理事的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决策和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医院理事会及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本医院财务资产、运营进行监督;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可以对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并跟踪关注医院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对理事、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可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其委托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三)监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四)监事会定期向举办单位和淄博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报告工作;
(五)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监事确认符合会议事实后,由监事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作为重要档案材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 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医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淄博市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卫发〔2016〕26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医院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医院章程;
(二)本医院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医院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理事会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医院提议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淄博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淄博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 淄博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7年7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淄博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医院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淄博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